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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天水市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妇联系统信访工作,使信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妇联《全省妇联系统领导接待信访妇女群众制度》精神,结合市妇联工作实际,制定天水市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在市妇联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推动实际问题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来访群众的妇联领导是妇联主席和分管主席。

第四条 市妇联权益部为信访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妇联机关日常接访工作,指导全市妇联做好信访工作。接访人员由各级妇联从事维权工作的干部担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接访员职责

(一)认真受理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及时依法解答和处理。

(二)协助妇联领导做好接访日工作。

(三)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催办和跟踪调查处理。

(四)及时办理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把处理的结果答复信访人或报告转办单位。

(五)根据需要为来访群众代拟法律文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六)做好每月信访数据统计、每季信访情况综合及重要信息报送工作,并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依法、文明接访,认真听取、记录信访人的意见和要求,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六)认真做好群众初信初访的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防止初信初访转变为重复访、越级访。

(七)接访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凡群众对接访人员以上方面进行投诉后调查属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处理

第七条 (一)信访问题属于求助、咨询法律问题的,接访员应即时依法解答。

(二)信访问题属于妇联系统管辖或在妇联职责范围内解决的,接访员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填写《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交办函》后交办处理,要求接办单位将处理情况答复信访人,并在30日内上报妇联。

(三)信访问题不属妇联系统管辖及职责范围的,信访员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填写《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转办函》后,转给相关单位处理,并请接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在30日内回复妇联。

(四)来信表达不清、具体信访诉求不明确而又没法联系信访人的,作登记处理。

(五)对重大、紧急的信访或集体访、异常上访的,接访员应作好来访群众劝解息访工作并及时报告妇联领导。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认真做好妇联领导接访日工作。每月的25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为领导接访时间,接访员积极配合做好记录、情况报送及案件的跟踪办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信访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信访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妇联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解决。对发生的重大妇女侵权案件,要及时将基本案情书面报送妇联领导,并按领导批示逐级报告。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要随发随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集体来访案件、在本市有影响的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省及市有关部门转办重大信访案件,经市妇联领导批准以公函形式向有关部门通报,请求调查处理的案件,妇联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妥善处理。接访员要主动跟踪案件处理情况,并及时汇报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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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水市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