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援助地震灾区单亲特困母亲住房
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灾区农村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住房因灾毁损无房居住的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精神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专项实施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通过群众自救、政府支持、妇联援助,妥善解决农村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住房困难。举社会各界之力,支持和帮助灾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重建美好家园,树立自强自立信念,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政府组织、多方合作和妇联参与相结合,注重尊重居民意愿和满足现实生活需要,注重防灾减灾和修建质量,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体现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一)援助对象为户籍在当地,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居住或房屋严重损毁,纳入灾区政府住房重建规划,子女未成年的70户农村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援建范围限定在我市遭受汶川地震严重影响的秦州、麦积、张川、清水、秦安、五个受灾县区。名额分配按各县、区地震受灾程度上报情况研究确定。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户、两女户。
(三)住房重建对象选定尊重个人自愿原则。先由援建对象提出申请,再由村委会初审并向村民公示,县、区妇联把关,市妇联审核同意后,报省妇联研究确定。
(四)援助对象一经确定,再不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经省妇联住房重建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更改。
三、总体要求 在市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指导下,制定灾区单亲特困母亲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县(区)、乡(镇)妇联一年的努力,使天水市70户受灾单亲特困母亲,在2009年底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住房,争取设施配套、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一)建房标准及时间。
1、建房标准: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8)172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45—60平方米,砖混结构。
2、建房时间:2009年5月动工,2009年11月底灾区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全部竣工。
(二)补助政策及方式。 1、补助标准:市妇联争取为确定援建的70户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修建住房每户补助现金500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待援助对象房屋修建地点、开工时间、完成时间、责任人确定,并报开工建设方案后,以现金方式,通过县区妇联逐级一次性发放。
3、年底抽查验收时,发现有人员变更或不实情况,除收回所有项目补助资金外,以后不再安排项目,还要对有关妇联进行相应处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70户单亲特困母亲灾后住房重建责任主体是灾区县、区妇联。各级妇联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加强对重建工作的领导。市妇联将成立由市妇联主席王晓琴任组长、副主席孙梅英任副组长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权益部。各县区妇联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制、协调配套资金,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层层签订协议书,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单亲特困母亲灾后住房重建,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鼓励单亲特困母亲家庭选用省上提供的《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 (三)、严格资金和援助对象管理。
县、区妇联要严格按照市纪检部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严防虚报冒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并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督察考核。
各地妇联要明确工作职责,统一工作程序。对每一个援助对象都要按规定完成摸底、建档、公示、实施四个环节,经常深入项目地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和协调修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妇联要加强检查督导,适时开展阶段性总结和工作通报,年底对灾区住房重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接受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检查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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